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学院”),英文名称“Hainan Dongfang New Silk Road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住所:海南省东方市金月湾滨海旅游度假区。
第四条 学院营业期限:长期
第五条 学院由东方新兴大健康教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举办者”)出资举办,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院的性质为营利性民办高等院校,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办学收益。举办者以出资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学院以全部资产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学院主管部门为海南省教育厅,登记部门为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学院办学层次定位。学院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及继续教育,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开展职业资格技能、岗位实操技能、上岗就业技能等非学历教育及培训,形成合理且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多层次办学格局。
第八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依法依规行使自主办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应当尽的法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学院董事会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院办学方向。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院办学定位:立足海南,面向全国和“一带一路”国家,培养新时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现代高技术技能应用型人才;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的新职教办学路径;秉持“学以致用、知行合一”的教育理念,积极探索构建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将学院打造成为省内一流、国内著名、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综合类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理念:育人为本,立德为先,崇技强能,特色兴校。
办学愿景:用五到十年时间,将学院打造成为省内一流国内著名的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综合类高等职业院校。
校训:徳技双修、训育并举。
校风:知行合一、自信创新。
学制:三年。
招生范围:具有高考报名资格的应历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历届中职(含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包括具有高中阶段学历的农民工、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
第十二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5000人左右。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学院、举办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学院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实施高等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从事语言能力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咨询策划服务;体育竞赛组织;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赛事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学院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万元。
第四章 举办者(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六条 举办者(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一)举办者(股东):东方新兴大健康教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二)证件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三)证件号码:91469007MA5T6PP296
(四)认缴出资额(万元):50000
(五)认缴出资方式:实物
(六)出资时间:2053年5月31日
(七)出资比例:100%
第五章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东方新兴大健康教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学院的举办者,是依法成立、专注于教育事业投资与管理,并致力于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独立企业法人。
第十八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院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监督学院规范使用举办者投入的财产;
(二)监督学院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决定学院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依照本章程委派和更换学院非教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对学院章程修订、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及决算、年度投资及中长期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经学院董事会决议后实施;
(五)依法提出学院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等,经学院董事会决议后实施;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举办者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支持学院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自主办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持续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三)依法保护学院法人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举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 党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关系隶属。建立中国共产党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海南省教育厅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院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师生员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院发展。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总经理)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院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讨论决定学院内部党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参与学院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认真落实安全维稳工作责任,在开展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中发挥政治引领和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法定代表人落实学院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职责、行政领导直接责任人职责,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维护学院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七)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加强对学院各类社团的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八)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党组织设置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九)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及基层党组织设置。学校党委班子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设党委委员5-9人,其中书记1人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副书记1-2人。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四条 党委在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院党委领导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总经理)、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以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院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五条 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总经理)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院党委应当牢牢掌握党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学院按国家规定数量配备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第二十七条 党建工作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党务工作部门,明确相应力量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党校、学生、教师等方面工作。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结合学院办学规模等情况,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对群团组织的领导。学院党委应当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章 学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决策、集中统一的原则,对涉及学院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和监督。
第三十条 董事会组织机构
董事会由5人组成,由举办者委派代表、院长(总经理)、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无不良从业记录。董事长由举办者推荐,经学院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选举产生。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确定后按法律规定程序报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职权与职责如下:
(一)根据举办者决定更换委派的董事,选举董事长;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三)根据院长(总经理)提名,聘任和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院长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年度投资及中长期投资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制定学院年度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拟定学院章程的修改;
(七)审议批准重要的规章制度;
(八)审议批准校办产业的开发和发展;
(九)审议批准院长工作报告;
(十)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十一)制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十二)审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及福利方案;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设董事会秘书1人,在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担任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由于特殊原因,董事长或者1/3以上董事提议,即可以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
(三)董事会做出的重大事项决议(本章程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需要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全体董事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表明意见并签名,未出席会议董事应当记录缺席理由;
(四)董事长具有一票否决权;
(五)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由董事会秘书整理、存档。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学院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举办者委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举办者推荐经学院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由学院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确定后按法律规定程序报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派连选连任。董事、院长(总经理)、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对举办者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学院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董事会、院长(总经理)、副院长、学院内部相关组织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监督学院的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含用人计划、财务预算方案、薪酬分配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等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三)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监事会发现学院执行情况异常,应当及时向举办者汇报,并有权根据举办者的授权进行调查。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监事会主席定期召集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监事会主席不能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召集义务的,由其他监事共同推举召集人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参加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表明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节 院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院长(总经理)1名,副院长若干,财务负责人1名,院长助理若干。院长(总经理)由举办者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副院长、院长助理由院长(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财务负责人由举办者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院长(总经理)任期原则上为5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院长(总经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五)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院长(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院长(总经理)应主动接受学院党委的监督。
第四十条 院长(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提名副院长、财务负责人、院长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考核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决定聘任、解聘教师及其他人员、实施奖惩;
(三)制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学院规章制度;
(四)实施学院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对预算内资金使用具有决定权;
(六)制定学院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发展规划及其资源配置方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按教育部诊断与改进要求,建立内部全面质量保障体系,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八)本章程其他未尽的职权和职责按照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九)其他由法律规定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总经理)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院长(总经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讨论贯彻董事会的重要决议,组织讨论学院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并由院长(总经理)做出决定的工作机制。院长(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担任主持时,由院长(总经理)委托1名副院长主持会议。院长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
第四节 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调查学术纠纷,处理学术不端及其他学术事宜。
(二)学术委员会应符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关心学院并在高等教育领域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担任委员,负责对学院重大问题提出咨询建议,作为学院的咨询机构,对院长(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置校园建设、教学指导、教学督导、人才工作、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安全工作、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规划、业务拓展、品牌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工会、妇女联合会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待遇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充分发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院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院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妇女联合会。学院妇女联合会充分发挥高知识分子群体妇女优势、汇聚妇女力量、凝聚妇女智慧,发挥党开展妇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作用。
第八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指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院教职工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院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院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第五十一条 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学院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学习活动和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规定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实施奖励制度和保障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院健全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教职工申诉受理机关,其职能由学院工会承担。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在人事安排、职称评聘、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院及行政职能部门作出的其他处理决定的。
教职工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引起申诉或争议事由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教职工的申诉,依照《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八条 学院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按学生人数比例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本章程和学院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由全体学生普选产生代表。
第六十二条 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自主组织开展活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院保障学生会的年度活动经费,学生会依据学院财务制度合理使用。
第六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务顾问组成。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学生的申诉,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章 招生与就业管理
第一节 招生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每年依法依规组织招生。
第六十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六十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总经理)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七十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编制、校核、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编印并寄发招生简章,拟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做好各种形式的咨询接待工作;
(五)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材料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第七十一条 学院招生计划按照海南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七十二条 学院在收费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七十三条 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七十四条 学院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节 就业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校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每年毕业生毕业手续的办理、就业指导及就业推荐工作。
第七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收集毕业生信息,组织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制定毕业生就业计划,全力服务毕业生成功就业。
第七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每年毕业生就业率按专业类别进行科学统计,为下年学院招生工作提供招生计划、专业计划的科学参考,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分析。
第七十八条 努力组织好学生的专升本教学及报考工作,通过专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是专科毕业生成功就业的主要渠道。
第七十九条 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积极参军入伍,既是国家国防建设的需要,也是毕业成功就业的一条渠道。
第十一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八十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学习、工作、进修以及获得荣誉职衔的人士。学院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一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校友优先享有以下权益:
(一)继续教育;
(二)政产学研合作;
(三)毕业生推荐;
(四)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使用权。
第八十二条 学院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对学院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十三条 学院可以依法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地方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教学实践、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基地和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八十四条 学院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倡导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可以开展联合培养、师生交流互访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十二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院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出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学院依法形成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院的资产。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六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学院主要领导、财务负责人离职离任应当接受审计。
第八十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依据办学成本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 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后的办学结余按规定进行分配。
第八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财务审计报告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和年度检查。
第十三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九十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应当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
学院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九十一条 学院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开展活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应当经过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到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九十二条 学院终止前,应当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终止后的学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举办者在办学过程中要求退出的,按照国家出台的民办教育退出机制进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办学的基本依据,具有最高的约束力。章程公布实施后,学院各种规章、制度如与章程相抵触,要以此章程为准。本章程之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九十四条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事项变化时,依据章程制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章程的决定由董事会作出。章程修订案经核准生效后,应当重新发布。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